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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品人不是“工具人” 汪涵别用“疏忽”来切割丨新闻两点论

新闻两点论 吴楚瞳 出镜 罗彬月 拍摄/剪辑李海宁

美化犯罪、用服刑人员当主演、影片拍摄早于备案……电影《监狱来的妈妈》引发的风波仍在持续,知名主持人汪涵作为影片出品人之一,于5月20日通过工作室微博发布声明称“本人初衷为扶持文艺创作,未对项目背景及内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,疏忽之下同意挂名出品人。”同时贴图上海至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《关于不再保留汪涵先生出品人署名的确认函》。

此举似乎将“挂名”当成了一道免责金牌,但评论区近万条评论,主打一个“不买账”。

姑且不论挂名出品人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首先想问:汪涵在“疏忽”成为出品人时,有没有考虑过,他的影响力正在为这部电影“贴金”,而他自己,沦为被片方套现的“工具人”?作为知名主持人,其名字承载着公众信任。若真如声明中所言,汪涵在“未对项目背景及内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”的情况下就敢担任出品人,这种不尽职的行为,既是对影视作品的不负责,也是对公众信任的轻慢。挂名却不担责,不是道歉就能了结的。

火眼金睛的网友在声明贴图中发现了“时间错位”。《关于不再保留汪涵先生出品人署名的确认函》签章时间为5月16日,汪涵工作室发布声明的时间为5月20日凌晨1时30分。自5月10日起,《监狱来的妈妈》就开始成为热点,并反复冲上热搜,这似乎都不足以在短时间内化解汪涵“扶持文艺创作”的初心。错位的时间里,汪涵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内心博弈?是还在等待影片最后的档期确认,还是在评估舆论走向?道歉不是终章,疏忽不是理由,除了道歉,汪涵似乎还欠公众一个更诚实的答案。

前有姚晨删博、现有汪涵致歉,国家电影局工作人员已回应关注到相关情况并在进行处理。《监狱来的妈妈》最终结局虽未可知,但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》中有明文规定“演员、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,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恪守职业道德,加强自律,树立良好社会形象。”“德艺双馨”,是艺术从业人员的本分,是行业校准的基本规则,更是引导社会公众向上向善的一扇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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