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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0万存款被“内鬼”挪走,银行信用不能在“等待司法结论”中持续损耗丨新闻两点论

新闻两点论 陈云鸽

近日,吉林省两名储户将1800万元存入扶余惠民村镇银行,结果被银行内部员工私自挂失补卡,分多次将钱全部转走用于炒股。事发后,银行方面以“等待司法结论”为由,迟迟不予赔付。

首先令人愕然的是,银行的监管形同虚设。1800万元,就这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“内鬼”轻易掏空。一般人印象中牢固的银行存款保险箱,难道只防外不防内?更令人寒心的是,这事从头到尾,都是银行自己的责任。当储户要兑现,银行承认员工违规和管理失职,却用一句“等司法结论”来推挡。

问题是,储户从来不是和那个员工个人签的合同,而是和银行签的储蓄合同。按照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商业伦理,因为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造成的储户损失,理应由银行先行垫付,再向犯罪员工追偿。这是“先赔后追”的基本常识,不是什么过分的诉求。

银行以“员工个人行为”和“等待司法结论”为借口拖延赔付,但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,属于民事纠纷。银行内部员工犯罪是银行自身风控失职,不能让客户为银行的内控漏洞背锅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,“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”。银行不能将刑事案件的侦查、审判程序作为拖延对储户承担民事责任的挡箭牌。司法程序短则数月,长则数年,这期间储户的血汗钱就被晾在那里。两人多次向相关机构投诉,都无实质进展。如今,一储户的企业因资金无法取出,面临欠薪倒闭。

银行出错、储户承损,岂有此理。普通人把钱存进银行,图的就是安全省心。可如今发现,不仅要提防外部诈骗,还要提防银行内部那些本该守护存款的人,存银行也变得不可靠。信任的口子被撕开,一旦蔓延,这对金融体系而言是致命的。因为银行最珍贵的资产,就是信用。

银行不是普通的商业企业。它拥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特许经营权,享受着国家信用背书的隐形红利。权利与责任对等,既然承担了保管公众资金的职能,就必须对存款安全负起绝对责任。这个责任不是等到法院判决再来履行,而是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就站出来兜底。这才是“亡羊补牢”的应有之义。

说到底,这事多拖一天,银行信用就损耗一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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